老人打电话与他人理论后身亡!家属索赔30万,该赔吗?
发布时间:2023-08-16 19:47:22 来源:光明网

现实生活中


(相关资料图)

言语争执时常发生

争得脸红脖子粗也大有人在

甚至大打出手

但若接打电话后

一方因身体不适死亡

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?

近日,镇江句容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

法院介绍,2022年9月份的一天,李大妈因外孙女上学期间被打一事,与对方家长小郑进行电话沟通。此后没过几天,李大妈就不幸脑出血死亡。

李大妈的亲属认为,是小郑的言语刺激和精神干扰导致李大妈死亡,要求小郑承担责任并赔偿。而小郑认为自己接打电话时言语平和,并未刺激李大妈,不同意赔偿。经多次协商无果后,李大妈亲属一纸诉状将小郑诉至句容法院,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事发当天,李大妈与小郑总共进行了两次电话沟通,通话时间均为50余分钟。双方主要围绕李大妈外孙女被打一事中,小郑女儿是否参与打架、是否有错、电话是否录音等内容相互辩解。在第二次电话沟通结束后,李大妈因为身体不适住院,诊断为脑出血、高血压三级(很高危组),出院后因为脑出血以及其他自身疾病死亡。

句容法院后白法庭法官吴未未表示:“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,有侵权行为、损害后果,且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。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有过错,这个过错是指普通人能够预见的过错。本案当中,李大妈和小郑两次打电话,通话内容我们都听过了,言语比较平和,也没有侮辱、诽谤,甚至其他刺激性语言 。”

另外,在双方的通话录音中,小郑多次表示“别激动”“不是不信你,准备向你道歉”“理解你的痛苦”等回应,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,不具有违法性。

法院认为,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,第一,小郑对李大妈的死亡不具有过错;第二,李大妈的死亡与小郑打电话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。法院因此驳回了李大妈亲属的全部请求。

判决后,李大妈亲属不服,提起上诉。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法官吴未未表示:“这件事给我们一种启示,不管是在生活当中,还是工作学习当中,遇到问题应该理性平和处理,不应该遇到问题就激动上火,这样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好的结果。”

综合 |镇江台

来源:江苏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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